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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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浙江香蕙茶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7765元、误工费2500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51279.3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316.7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439元,以上数额共计11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156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2250元、残疾赔偿金84700.70元,以上数额共计149612.2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的责任限额内,给付被告***垫付医疗费2218.66元、护理费1400元、交通费21元,以上共计3639.66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315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6元,由原告***负担278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2648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