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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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春天化工有限公司 永昌县六坝法律服务所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321民初75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彦铭,永昌县六坝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春天化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付春卫,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春天化工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郑国红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丛丹 |
| 裁判日期 | 2020-03-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