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透支款29647.62元,并承担至2019年11月13日的利息3342.6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566.60元、消费手续费489.57元及以29647.6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负担。农业银行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农业银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