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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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丹阳市弘阳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双方2018年12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丹阳市弘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335968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56000元自2018年12月16日起算,160000元自2018年1月31日起算,9968元自2019年4月15日起算,110000元自2019年5月16日起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丹阳市弘阳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6640元,由原告负担340元,由被告负担3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6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