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丹阳市东方制版印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丹阳市东方制版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4462.1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汇入三原告共同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余姚富巷菜场支行,账号:62×××49,户名:***)。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丹阳市东方制版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汇入三原告共同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余姚富巷菜场支行,账号:62×××49,户名:***)。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9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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