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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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保险金3681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元,由***负担17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