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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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翔纺织品有限公司 慈溪市兴丰纸管有限公司 宁波振翔纺织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振翔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兴丰纸管有限公司货款159301.60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3486元,减半收取计174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17元,合计306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