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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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再1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住***。

负责人:郑希武,行长。

原审被告:义乌市合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红丹。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义乌市国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原审被告义乌市合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市国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浙0782民初146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浙0782民申12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审判长何小甫

人民陪审员骆有燮

人民陪审员金圻裕

二零二零年三四月九日

书记员杨巧珍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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