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欧罗针织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 义乌市国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义乌市合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再1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住***。 负责人:郑希武,行长。 原审被告:义乌市合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红丹。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义乌市国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原审被告义乌市合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市京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义乌市国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浙0782民初146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浙0782民申12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审判长何小甫 人民陪审员骆有燮 人民陪审员金圻裕 二零二零年三四月九日 书记员杨巧珍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