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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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尚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诸暨名都置业有限公司 诸暨七彩名歌珍珠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诸暨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七彩名歌珍珠商行签订了《租赁协议书》于2017年12月8日解除; 二、被告诸暨七彩名歌珍珠商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其占用的位于诸暨市营业房,并恢复原状,结清所欠水电费; 三、被告诸暨七彩名歌珍珠商行支付原告诸暨名都置业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1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照每年30000元折算),该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诸暨七彩名歌珍珠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