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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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郸城县瑞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郸城县瑞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万元及利息(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按月利率8.7‰计算,2020年12月21日以后的利息,在月利率8.7‰的基础上加收50%作为罚息,至付清借款之日止); 二、原告郸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郸城县瑞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洺北郸城国际汽配城7号楼1-3层的20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豫(2017)郸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241号、豫(2017)郸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242号、豫(2017)郸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243号、豫(2017)郸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244号、豫(2017)郸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245号、豫(2017)郸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246号、豫(2017)郸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247号、豫(2017)郸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248号、豫(2017)郸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249号、豫(2017)郸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250号、豫(2017)郸城县不动产权第000025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被告郸城县瑞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的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郸城县瑞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436元,由被告郸城县瑞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