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嘉兴市第一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 吴江永瀛纺织有限公司 苏州永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欣升护理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中的165419.04元,其中给付原告***155919.04元,返还被告***95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被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0)。 赔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元,由原告***负担其中的50元,由被告***、***负担其中的616元,二被告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01-31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