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信邦置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宜昌博超商贸有限公司
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博超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信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85990.9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24925.9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73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抵押财产即登记在***名下位于发展大道41-13-313、31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宜昌开发区字第××号、他项权证号为:宜市房他证宜昌开发区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并就其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对(2019)鄂0503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四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在1966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抵押财产即登记在***、***名下位于小溪塔街办发展大道9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号、他项权证号:夷陵区房他证小溪塔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并就其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对(2019)鄂0503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在6382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3-31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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