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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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信邦置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宜昌博超商贸有限公司 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博超商贸有限公司、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信邦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85990.9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24925.9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73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抵押财产即登记在***名下位于发展大道41-13-313、31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市房权证宜昌开发区字第××号、他项权证号为:宜市房他证宜昌开发区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并就其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对(2019)鄂0503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四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在1966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抵押财产即登记在***、***名下位于小溪塔街办发展大道9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号、他项权证号:夷陵区房他证小溪塔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并就其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对(2019)鄂0503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在6382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