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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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和县人民法院(2018)新2925民初5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新疆汇鑫现代农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巴州华美启东彩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532,754.35元及违约金146,150.87元(730,754.35元×20%)”; 二、撤销新和县人民法院(2018)新2925民初5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巴州华美启东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汇鑫现代农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8,250元、驳回新疆汇鑫现代农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和巴州华美启东彩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巴州华美启东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汇鑫现代农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6,150.87元(730,754.35元×20%); 四、驳回新疆汇鑫现代农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巴州华美启东彩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81.35元,由新疆汇鑫现代农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453.20元,由新疆汇鑫现代农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负担5,209.44元、巴州华美启东彩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3.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22.10元【新疆汇鑫现代农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预交12,848.35元、巴州华美启东彩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4,573.75元】,由新疆汇鑫现代农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