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沛县诚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徐州宏运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
徐州佳隆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沛县盛鸿建筑材料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州佳隆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沛县诚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830050.37元及违约损失(以1830050.37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8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沛县盛鸿建筑材料厂、徐州宏运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佳隆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沛县诚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3040元、公告费400元计23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佳隆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沛县盛鸿建筑材料厂、徐州宏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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