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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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莱州市三山岛鑫源热力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莱州市三山岛鑫源热力有限公司所有的自莱州市三山岛鑫源热力有限公司至莱州中海港务有限公司的供蒸汽直径为273mm的螺旋钢管(共计约10公里,查封标的额15万元)。 二、被执行人莱州市三山岛鑫源热力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