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泰州市荣成运输有限公司 焦作市博凯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商业三责险限额内给付原告余文官、李云青、余新吓、余林林、余蓓蓓赔偿款715254.75元(110000元+605254.75元); 二、驳回原告余文官、李云青、余新吓、余林林、余蓓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955元,减半收取8447.5元,由原告负担4223.5元,由被告泰州市荣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2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955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 。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