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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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弘润食品有限公司 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2民初1186号 原告: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康凤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郑辉,郑州市荥阳市索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河南省弘润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飞。 原告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弘润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田淑平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凯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