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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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107,356.84元,赔偿原告***的损失4,143.16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高安大道营销服务部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37,167.08元,赔偿原告***的损失6,859.58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返还被告张建辉37,132.41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此款从原告的理赔款中扣除);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3元,由原告***负担1,660.94元,原告***负担283.6元,被告张建辉负担2,508.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户名为: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行抚州市抚河支行,账号:14×××29)。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