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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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怀远县富康农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褚伟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怀远县富康农机有限公司购机款46300元及利息(以46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35%)计算,从2018年8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怀远县富康农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原告怀远县富康农机有限公司负担76元,由被告褚伟杰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