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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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达支行 安徽一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怀远县万达林业专业合作社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21民初1746号 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达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赵洁,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合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一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怀远县万达林业专业合作社,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达支行与安徽一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怀远县万达林业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达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达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娟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彭文雪 书记员彭文雪(兼)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