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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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集支行 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怀远县金迪农机经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21民初1626号 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 负责人:葛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合丰,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金迪农机经营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告怀远县金迪农机经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集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宇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尹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