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80201.09元;并支付期内欠息5143.88元、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10月9日为1103.83元,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80201.0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复利(截至2019年10月9日为112.42元;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5143.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000元。 二、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第WX1000199272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5元减半收取为2207.5元、保全费1770元,以上合计3977.5元,由***、***负担。该款已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