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佳洪生物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佳洪生物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71241.6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附户名: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9元,由湖北佳洪生物饲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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