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11554.35元,并支付期内欠息3765.87元、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10月9日为1158.46元,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11554.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9年10月9日为112.27元,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765.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76872.33元,并支付期内欠息5970.86元、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10月9日为1836.76元,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6872.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9年10月9日为178.03元,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970.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000元。

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324388.13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0950.71元、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10月9日为3368.67元,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24388.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9年10月9日为326.50元,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950.7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000元。

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261761.23元,并支付期内欠息8836.55元、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10月9日为2718.32元,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61761.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9年10月9日为263.45元,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836.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000元。

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322920.22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0901.17元、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10月9日为3353.44元,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22920.2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9年10月9日为112.81元,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901.1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000元。

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56078.13元,并支付期内欠息5179.45元、逾期罚息(截至2019年10月9日为1620.8元,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6078.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19年10月9日为152.19元,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179.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

七、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第WX1000199253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与***、***、***、***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八、对***、***前述第二项债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第WX1000199259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与***、***、***、***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九、对***、***前述第三项债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第WX1000199254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与***、***、***、***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对***、***前述第四项债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第WX1000199266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与***、***、***、***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一、对***、***前述第五项债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第WX1000199265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与***、***、***、***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二、对***、***前述第六项债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第WX1000199257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与***、***、***、***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34元减半收取为8967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3967元,由***、***、***、***负担。该款已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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