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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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公司 金华市正远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浙江共安检测鉴定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10000元(已核减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83839.55元(其中支付原告***、***、***、***、***779263.55元,支付被告金华市正远运输有限公司56464元,支付永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医疗费48112元)。 三、由被告金华市正远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非医保医疗费、鉴定费3536元,已支付60000元,需返还56464元,返还部分已在第二项中代为返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金华市正远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