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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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 内江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内江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广汉市成套住宅(所有权证号为广房权证广汉市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26.89㎡,土地证号为广国用〈2016〉第67944号)、12幢3单元6-3号成套住宅(所有权证号为广房权证广汉市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27.84㎡,土地证号为广国用〈2016〉第67942号)、12幢4单元6-2号成套住宅(所有权证号为广房权证广汉市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27.96㎡,土地证号为广国用〈2016〉第67943号)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内江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广汉市住宅作价1459280元,交付承受人内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抵债。 被执行人内江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广汉市住宅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承受人内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承受人内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产生的各种税费按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