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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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 内江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执行人内江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汉市营业房(房权证广汉市字第××号,面积566.48平方米,土地证号广国用〈2016〉第67935号)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内江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汉市营业房作价3827770.40元,交付承受人内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抵债。 被执行人内江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广汉市营业房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承受人内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三、承受人内江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产生的各种税费按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