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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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内江矗立商贸有限公司 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对被告***、内江矗立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详见附件抵押财产清单)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内江矗立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200元,由被告***、内江矗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