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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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宁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万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宁市支行偿还贷款本金79999.84元、利息1912.7元、罚息15321.96元,共计97234.5元(暂计至2017年6月7日止),从2017年6月8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年利率14.58%计算利息并加收30%罚息。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宁市支行连带支付本案律师费5785.45元、差旅费71.96元和材料费34.68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宁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15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9-21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