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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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682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损失127940.5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定州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72700.5元。” 二、驳回上诉人定州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9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负担812元,定州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58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负担1624元,定州市新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