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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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青龙油漆日杂综合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绵阳欢乐碗水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清原告绵阳市涪城区青龙油漆日杂综合经营部货款13000元,并从2018年8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