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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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停场 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赔付原告***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保险赔偿金61364.16元;赔付后该保险合同终止。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赔付原告***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A款)医疗金16817.04元,赔付后该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实收11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370元,并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5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