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金凯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昊华北方化工有限公司
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永安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金凯威(廊坊)压缩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金凯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61.21万元及部分滞纳金(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滞纳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北京金凯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42元,被告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650元,原告北京金凯威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3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6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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