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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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62258.21元(其中60100元归被告***所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履行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6元,由原告***负担516元,被告***负担3500元;鉴定费3052元(伤残、三期及后续医疗费鉴定),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2552元;鉴定费1600元(医疗费、住院天数合理性、必要性鉴定),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负担;评估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