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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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肇东市鼎盛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鸿鲲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市加大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跃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兴市阳洋塑料助剂有限公司连带给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500万元(票据号码为2301***921112132727)及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宜兴市阳洋塑料助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400元,由被告中科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肇东市鼎盛商贸有限公司、湖北鸿鲲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市加大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丹阳市跃峰新材料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