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随州香江商贸有限公司
随州市佳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佳利公司支付自200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6157.44元及滞纳金(以6157.44元为基数,自2010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佳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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