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枣阳市成立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2民初524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蕃海,广西联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习和水(曾用名:席和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枣阳市成立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成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万昌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源,湖北思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7月23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习和水、枣阳市成立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云珍

人民陪审员  朱卫红

人民陪审员  韦宏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奕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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