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枣阳市成立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2民初524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蕃海,广西联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习和水(曾用名:席和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枣阳市成立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成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万昌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源,湖北思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9年7月23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习和水、枣阳市成立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云珍 人民陪审员 朱卫红 人民陪审员 韦宏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奕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