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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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合创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苏州米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海县合创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米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定作价款882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6199) 二、被告***对被告东海县合创电子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苏州米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3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23元,由被告东海县合创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192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8004)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