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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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岳阳市巴陵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 岳阳市宏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保险款229756.16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支付原告***保险款9942.79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23210.02元; 以上(一)、(二)项,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2元,减半收取2811元,由被告***承担2248元,原告承担5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