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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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萍乡市绍辉实业有限公司 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萍乡市绍辉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邓宗宇扬、***、***、***、***应偿还的借款本金997.8万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扣以上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8565.7元、执行费78528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萍乡市绍辉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五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邓宗宇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上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