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丰县金信粮油商贸有限公司 徐州久牧饲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丰县金信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久牧饲料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016年6月8日至2019年6月7日)3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其中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总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限)。 二、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计38400元由被告丰县金信粮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