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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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10月26日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结算时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270000元); 二、被告***、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丰县吉祥鸟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