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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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7)赣0302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7)赣0302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萍乡市华夏三信置业有限公司向萍乡市诚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0元; 四、驳回萍乡市诚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98元,共计20601元,由萍乡市诚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656元,由萍乡市华夏三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9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