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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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记卡纠纷 |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行赔偿***经济损失1057351.76元【(1174325.92元-4584.27元)×90%+4584.2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行给付***翻译费296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行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本金1057351.76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给付***利息,给付时另行计算;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96元,由***负担1534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行负担138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