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桦甸市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汇(丹东)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吉林省盛兴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桦甸市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中汇(丹东)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68890.24元及利息(以168890.24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汇(丹东)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8元,保全费136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42元,由被告桦甸市宝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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