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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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辉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96508.37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桦甸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89845.66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189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4386.00元减半收取2193.00元、保全费1020.00元,由被告***负担3000.00元,原告***负担213.00元。 被告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