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台安县鑫安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在辽C×××××号车投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1万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二、原告经济损失794,186.00元,扣除交强险赔偿款111,000.00元(110,000.00元+1,000.00元),余款683,186.00元(794,186.00元—111,0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在辽C×××××号车投保的第三者险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0%,即204955.80元;其余由三原告承担。三原告在领取赔偿款时返还被告***垫付的丧葬费3万元;

三、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的赔偿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6.00元,减半收取3,038.00,元,三原告承担23.50元,被告***承担3,014.50;被告台安县鑫安运输有限公司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7
发布日期 202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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