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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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2500000元; 二、被告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截止2019年6月11日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4319509.99元,2019年6月12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辽宁金山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人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898元,由被告辽宁银恒镀锌彩涂钢板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