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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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龙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绥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421民初690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法定代理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沈阳市大龙运输有限公司,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永丽,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松茂,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阳市大龙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琪伟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晶美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