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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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新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7)湘0903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7)湘0903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 三、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供电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9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具体计息方式为:2104年12月11日至2016年2月4日以11529203元为基数;2016年2月5日至3月9日以8529203元为基数;2016年3月10日至7月10日以8179203元为基数;2016年7月11日至10月30日以7867703元为基数;2016年10月31日至11月28日以2142156元为基数;2016年11月29日至付清之日,以29万元为基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9460元,由***负担77960元,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供电分公司负担1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938元,由***负担31938元,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益阳供电分公司负担1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